男孩出生时被医生拉断胳膊
关键词:医生拉断胳膊
青岛早报 牟成梓 本报讯 孩子出生时因为医生接生用劲过大,导致左胳膊骨折。经鉴定,孩子为后天性一级脑瘫。孩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,索要赔偿。经调查,青岛平度市人民法院最终认为,孩子的伤残是医院接生医生造成,并按孩子20年生活计算判决医院赔偿孩子家人38万元。随后孩子家人又以要求按照人均寿命75岁计算赔偿上诉到青岛市中院,但最终市中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 出生时孩子被拉断胳膊 2005年6月22日上午,青岛平度市白埠镇怀孕妇女韩某来到镇上一家医院待产。到了中午时间,韩某突然肚子痛得非常厉害,医院医生立即为韩某实施接生,但韩某正常生产时,由于医院接生人员接生用劲过大导致韩某刚出 生的孩子左胳膊骨折。 刚开始他们说没事,可过了几个月时间,我发现我儿子根本就不能正常生活。 韩某在庭上说。医院在给儿子治疗了一段时间后,便出院回家。可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,她却发现儿子不会坐,不会站,手也不会拿东西,而且大小便失禁。于是她便多次找到医院询问,但医院始终没有承认是手术造成的失误。 鉴定孩子为一级脑瘫 看到医院拒不承认失误,2006年2月26日,韩某带着孩子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,诊断结论为脑性瘫痪。随后,经青岛一家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为:患者为脑瘫,即外肢体瘫痪致重度运动障碍,致残程度为一级。韩某据此将这家医院起诉到了平度法院,要求这家医院支付自己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31万多元。韩某说,平度法院判决的是以孩子20年生活计算的赔偿,而她认为应该以人均寿命75岁来计算赔偿。2007年8月13日,韩某便又向平度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应支付护理费313320.72元、后续治疗费578160元、残疾辅助器具费206550元等费用。 法院判家人获赔38万 平度法院认为,接生医院造成的孩子残疾,医院应就整个医疗行为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,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另外,韩某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处理。平度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孩子家人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87620.5元。 一审宣判后,韩某认为要求按照人均寿命75岁计算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合法有据,请求加判医院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206550元。平度这家医院认为护理费计算与结论不符,孩子从出生到上学阶段无论是否有病,均需其父母细心看护,鉴定结论中也明确在学龄前阶段酌情减少护理费。医院便请求撤销原判,依法改判驳回孩子家人的诉讼请求。 青岛市中院受理此案后,依法驳回了韩某的上诉。青岛市中院认为,孩子虽然是脑瘫,但经相应的康复治疗后其身体康复状况是不断变化的,其残疾辅助器具费也无法准确确定。而韩某主张应以75年计算,是依据目前正常人的平均寿命,而非脑瘫人的平均寿命,便按照原审判决按20年计算先予给付。